上大宗交易、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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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看这篇文章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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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是什么?
2.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分类
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现场交易)
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给质权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优先赔偿上市公司的优先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十六条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即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以登记为生效要求。
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可分为场内外两种交易模式。
(一)场内交易
现场交易,又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特别是指融资方将持有的股票质押融入资金(证券公司或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来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然后,证券公司将根据融资方和融资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交易。交易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确认交易申报,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
(二)场外交易
一般来说,除质押回购交易外,其他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股票质押业务均为场外交易。即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国证券交易所登记,或通过证券公司的远程电子申报办理质押登记。
如下图所示,中证登网站上股票质押信息的内容可作为参考(http://www

.chinaclear.cn/zdjs/gpzyshg/center_mzzbhg.shtml):
(1)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结构
根据《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有关规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结构如下:
(2)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流程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流程如下:
(3)股票质押回购的关键点
根据《业务办法》的规定,股票质押回购总结了以下关键点,以便上市公司股东参考股票质押回购:
1.质押率的确定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比例。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应根据标的股票、融合方信用、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2.单一质押比例有限。单一质押比例是指单一融资方接受单一a股质押数量与a股股本的比例。单一证券公司接受的单一a股质押数量不得超过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的单一a股质押数量不得超过a股股本的15%。
补充质押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除非履约保证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值。单一质押比例的要求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来避免。
3.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有限。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例。证券公司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做好交易前端检查和控制工作。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即上市公司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0%。
补充质押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除非履约保证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值。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的要求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来避免。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仅适用于质押回购。单只a股质押金额与其股本的比例超过50%后,该a股仍可进行场外质押。没有规定限制其他未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场外质押融资的权利。
4.缩小质押标的范围
初始交易的目标是a股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证券。债券和基金不再被认为是初始质押融资目标,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目标。
5.提高融资规模的下限
第一笔融入方初始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后续每次不低于50万。
6.后续风险管理-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平仓线)
履约担保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股票、相应的水果和其他担保价值之和与融资方应付金额之比。履约担保比例的原因是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股价可能低于融资本金。此时,作为质押担保的股票不足以覆盖融资本金和利息。
基于上述原因,融出方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了履约保证比例,以及保证质押风险可控的预警线和平仓线。
预警线是指融资方根据融资方和不同质押股票设定的一定比例。在回购期间,如果履约保证比低于预警线,融资方应发出通知,要求融资方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提前回购、补充质押目标证券、补充其他担保等。清算线是指融资方根据融资方和不同质押股票设定的一定比例。在回购期间,如果履约担保比例低于清算线,融资方有权按照协议处置质押证券。
比如上市公司股东质押回购初始交易时,持有的a股价格为10元,质押100万股,质押股市值为1000万元,质押率为50%,年利率为10%,融资金额为500万元。此时,根据履约保证比例的定义,即质押股市值为1000万元/融资金额为500万元,履约保证比例为200%。假设履约保证比例为150%的预警线,质押预警价格=10元×50%×(1 10%)×150%=8.25元,当股价低于8.25元时,触发预警线;假设履约保证比例为120%,按上述公式质押平仓价为6.6元,股价低于6.6元时触发平仓线。
7.融入方和融出方主体受限
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贷款、私募股权基金、个人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资方不得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8.资金用途有限
融资资金应存入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专户;不得投资于淘汰行业或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得购买新股,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购买上市股票。
9.规则实施适用于“新旧分割”
本修订仅适用于新合同,现有合同可按原规定执行,无需提前购回,可延期。
(1)信息披露和减持新规影响1.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任何股东持有的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立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板块规范经营指引》,上述情形发生时,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减持新规的影响
按照《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回答投资者的问题(2),股权质押协议的实施应当按照具体的实施方法分别适用《减持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实施的,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实施的,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通过司法扣除、转让等非交易转让的,除《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转让比例和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外,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转让后,转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转让标的为具体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质押股票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业绩承诺股份
根据《业务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资方参与相应的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资方参与相应的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有效防范融资方履行业绩承诺股票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国有股质押1.国有股质押备案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通知》,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投资企业依法办理,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记录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国有股质押特别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通知》,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内不得用于质押。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股份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此外,担保对象仅限于国有股东本身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四)外资股东质押
《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要求外国股东股票质押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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