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银行机构放款——过桥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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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垫资
李先生在海淀区拥有价值850万元的房地产。2020年,他在A银行申请了200万元的经营贷款。由于公司周转需要再使用300万元,我们为李先生匹配了一家B银行,可贷600万元,年利率为3.5%。20年先利率后还款方式,周期长,每月只需还息,月供压力小,适合企业周转;B银行贷款批准后,需要偿还A银行贷款到全额住房,李先生自己的资金不够,需要找一个预付款机构偿还A银行欠款,偿还A银行余额,清洁住房到B银行抵押贷款,B银行贷款后返还预付款资金,这个过程称为过桥预付款。
女性靠“垫资过桥”赚取高额利息,却背负着200多万元的债务
37岁的余没想到,她只是借钱给村民们“过桥”,赚了很高的利息,但她背负了2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原本涉嫌欺诈的村民在被拘留两年半后被无罪释放,她最好的朋友也把她告上了法庭。
借钱给老乡“过桥”赚利息,却被“套走”了100多万元
于某曾是南宁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陈是她的同事和最好的朋友。村民李某强也在这家公司工作。2014年,李某强注册了广西富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于某告诉《南国早报》的客户记者,在买卖二手房时,许多房地产需要资金解除抵押,中介公司会找人借钱“过桥”。2015年初,于某开始与李某强合作。她借钱给李某强“过桥”,李某强每月支付3.5%~4%的利息。起初,双方的合作非常愉快。因为他熟悉李某强,陈某也借钱给李某强。
●2017年4月,李某以亲戚名义在南宁市青秀区的两处房产需要垫款解押为由,向于某、陈某借款83.9万余元。李某还向陈某提供了几张银行卡,称是买方的银行贷款卡用于还款。
●同年9月,李某强表示,表哥名下有房产需要垫款解押,解押后可以转让给余某还债,于某将24万元转让给李某强。当月底,李某强以一套房需要垫款解押为由,向某借款19.2万元。
●与此同时,李某强转给陈某利息1.3万余元,转给余某利息11.43万元。
李某强在微信上与于某沟通,给她贷款银行卡。
2018年初,陈发现自己手中的银行卡没有进入,但银行已经向买家贷款。这时,李承认自己已经把银行贷款挪作他用了。
被逮捕两年后,老乡被无罪释放
“房地产中介利润这么高,没人想到他会骗人。”于某说,事后她多次与陈某谈判失败,于是选择报警。
●2018年5月,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2018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2017年4月至9月,李某强骗取了余某和陈某的信任,诈骗了两名受害者102万余元。
●2020年12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李某强。原因是辩方在2019年起诉后提交的新证据显示,自2016年至2017年,李某强与陈某和于某发生了多起200多万元的贷款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起诉书中确定的还款金额外,案发期间还有其他还款。
青秀区法院认为,新证据证明李某强与受害人长期存在高息贷款往来,李某强在法庭上与受害人签字支付高息。“很难排除被害人为了获得高息而借钱而不是被骗的可能性”,也很难确定李某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拘留两年半后,李某强被无罪释放。
陈某与于某微信沟通,分析被李某强欺骗。
只是“中介”吃利息差,所以背负100多万债务
于某表示,被李某强“套”100多万元后,2018年1月16日,陈某、于某、李某强结算,确认仍欠陈某贷款本金110万元。陈某拿出借据,让于某和李某强在借款人的位置上签字。
随后,陈某持借条将于某夫妇、李某强及其前妻凌某起诉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还款。陈某认为,于某是实际借款人,李某强在借条上的签名构成债务参与,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余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李某强,她只是中间人,代收人。事实上,她也没有收到110万元,陈某提前扣除了部分利息。
李强称,贷款与前妻凌无关。他向某借钱,给余的月利率是3.5%或4%,余的月利率是3%转给陈,中间吃利率差。多年来,他给余200多万元的利息,余靠利息养家,还房贷,还车贷。他和余和陈是“三角债”关系,他愿意和余一起还给陈。
青秀区法院认定,该债务在向陈某借款后转借给李某强,以获得利息差额。经确定,扣除预扣利息后,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贷款本金超过105万元。由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余的丈夫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凌与李离婚,但在双方婚姻期间,凌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裁定,于某和李某强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谭某、凌某承担连带责任。
余和凌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6月初,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被拍卖,生活拮据,老乡欠债分文未还
余告诉记者,在诉讼期间,由于没有抵押贷款,这对夫妇在南宁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最终被拍卖。
由于诉讼,她丈夫谭的工资卡在过去四年里也被法院冻结了。余说,她有三个孩子,一个五口之家的生活取决于她在环江的一家药店工作。除了陈的贷款,李还欠她1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是她亲戚朋友的贷款。
“我们原本是债权人,但我们生活贫困。李某没有还钱,但他仍然经营着一家公司。”于某说,李某恢复自由后,继续经营公司。去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其表弟李某明取代。
9月6日,记者在天眼查询中发现,广西富平房地产营销规划有限公司处于存在状态,法定代表人为李,大股东为李。由于涉及劳动纠纷案件的实施,其高消费受到限制。记者拨打李的电话显示器关闭。打通李的电话后,他说他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直由亲属经营,目前已关闭。

当天中午,一位知情人发现李某强公司位于民族大道的店铺已经关门,里面的物品已经清空。
李某强所在公司的店铺已关闭。
于某坚持认为李某强的行为属于诈骗,今年8月,她再次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开始调查。
投资者需要谨慎寻求高“过桥费”的风险
广西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兴认为,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余某和陈某的钱,也没有虚构的事实。他只是在银行贷款后挪用钱,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因此,李某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
于某只是吃了利息差却背负着巨额债务,她该如何维权?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旭建议,由于贷款的实际用户是李某强及其公司,余某在向陈某偿还债务后,可以向李某强及其中介公司追偿。
张庆兴律师告诉记者,通过借钱给他人“过桥”解除房屋抵押,收取适当的利息并不违法,但获得高额“过桥费”的风险是巨大的,投资需要谨慎。例如,在“预付款过桥”后,对方后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将不受保护;提供资金后,如果银行不贷款,贷款人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或银行贷款后,当事人挪用资金,也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巨大风险。
张律师提醒,如果参与此类投资,当事人必须签订相关的抵押或担保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LIUYI BANK FINANCING】客户经理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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