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男子撞车后遭穿制服者殴打 律师:双方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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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5月13日 预览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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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6:52·零度时评

“太冲动了!”近日,网传湖北咸宁崇阳县一菜市场处,一男子开车撞击一辆执法拖运车,后被执法人员扇耳光和用脚踹。

网传视频显示,5月11日,一男子开车主动撞击一辆疑似执法的拖运车,随后,从托运车上下来一名身穿制服的人员,上前扇了撞车男子的耳光,该男子倒地后,身穿制服人员连续用脚踹该男子。

5月13日,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网传视频中的打人者并非他们的执法人员,而是拖车公司的人员,警方已经在处理此事。“跟我们没关系,他是拖车公司的,穿的也不是制服,是他们自己买的衣服。”

同日,崇阳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网传视频中二人起冲突的具体原因,仍在调查核实中。“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了,应该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也有网友认为,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故意开车撞向对方的皮卡车,但工作人员也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双方都有过错,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还有网友质疑称,拖车公司也不敢无缘无故来拖车吧?是不是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安排过来拖车的呢?

那么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双方都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首先,除交警外,城市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对于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也有执法权。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按照标示方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

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15日;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免费停车位上持续停放机动车15日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就可以要求将车驾离。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停放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15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二)在城市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驶离;
(三)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小区的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当事人。

也就是说,如果是车主拒不驶离的,主管部门确实可以拖车处理,且还可以对车主处100元行政罚款。

换而言之,其实网友们的质疑也有一定道理的。即除非是车主或者主管部门的委托,否则,拖车公司确实不会也不敢在停车场,将公民的机动车拖走。

其次,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驾驶机动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否则,构成违法。

至于是要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还是要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罚。要以工作人员身体是否受伤作为判断依据。即人没受伤就是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虽然男驾驶员驾车故意撞击皮卡车,确实存在严重过错,且构成违法。但法律严厉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因此,打人行为也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双方都有过错且均构成违法,因此,双方都要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且男驾驶员应当赔偿皮卡车的维修费、打人者应当赔偿男驾驶员的医药费等。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拖车公司员工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是履行工作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零度时评综合小政视频、红星新闻、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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