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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连锁健身房关闭7家,一周前还卖卡。现在老板失去了联系
12月1日,上海一家连锁健身房突然关闭,会员无法办理退款手续。健身房叫奥森健身房。据健身房安波路店教练介绍,健身房有37家门店,他们收到通知称“25家门店将关闭,12家门店将留下。”
七家商店已经关闭。奥森安波路店的一些消费者表示,健身房在关门前一天仍在正常运营,并鼓励消费者在一周前申请卡续费。目前,安波路店已关闭。根据物业通知,该店“严重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因此物业公司终止了租赁合同。
12月3日,消费者自发组建的安波路店维权集团聚集了700多名维权会员。律师认为,奥森健身房的一些商店突然关闭,涉嫌欺诈消费者。
奥森健身安波路店已经进不去了。澎湃新闻实习记者杨帆实习生王淼图
关门前没有征兆,一周前有消费者刚办卡
相关健身房位于杨浦区安波路467弄14号。一周前,消费者潘丽(笔名)刚刚在11月22日处理了为期两年的普通会员。”我想去江浦路店健身,但销售人员告诉我江浦路店正在维修,所以他建议我去安波路店。”
“我的一个朋友在奥森江浦路店申请了两年的卡片和私人教学课程。再加上公众评论的良好评价,我选择了这家商店。”潘李说,她和同事一起处理,总共花了6400元。关门前没有迹象,完全正常。
潘丽回忆说,12月1日中午,在收到朋友的消息后,她得知健身房关门了。她立即联系了当时为自己办理会员卡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告诉她,老板拖欠了工资,后来才知道,并说“所有的健身房都关门了”。许多成员说,他们在11月30日来到健身房,没有任何关闭的迹象。
据她统计,仅安波路店的244名会员就涉及175万元的会员费,“一名会员办卡缴纳7.6万元。”
12月3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海上硕和城7号楼三楼的奥森健身安波路店,发现通往健身房的两部电梯和两个楼梯都被人为封锁,无法进入。
在这栋楼的电梯入口处贴上“通知书”:“鉴于上海缔久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奥森健身)严重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2017年12月1日,我公司终止与上海缔久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奥森健身)的租赁关系。”,签约为上海摩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通知,奥森健身拖欠租金和物业费。澎湃新闻实习记者杨帆实习生王淼图
截至新闻发布时,根据会员披露和记者核实,确认关闭的店铺有奥森健身江浦路店、安波路店、东汉阳路店、共和新路店、长江西路店、同济路店、浦东新区店7家。
健身房拖欠员工工资,老板失去了联系
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西藏北路静安店、海伦路虹口店、马桥闵行店、东汉阳路店的区域经理田先生。他说他也被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
“11月28日,我听说老板胡接山被捕了。”目前,他无法联系老板。在目前的情况下,他们将暂停信用卡销售,但他们仍然无法处理退款事宜。另一位姓李的导演说,他前天离开了,并匆匆挂断了电话。
奥森安波路店负责游泳私人教育的刘教练说,奥森健身拖欠他们一个月的工资和两个月的代课费。“11月27日,我从同事那里听到消息,奥森健身旗下的37家店将关闭25家,留下12家,而安波路店则在剩下的范围内。”

随后,记者打电话给安波路店游泳池部总教练季先生,询问他是否知道37家店留下了12家店。他还说:我听说过,因为安波路店不在关门的范围内,而且以前没有关门的迹象,他们在安波路关门前一天还在上私人课。
安波路店的另一位刘教练说,11月29日,黄兴店的一名员工来到安波路店经理那里索要工资。”安波路经理是奥森健身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当他打电话给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承诺在30日支付工资。30日,我和几位同事去总部共和新路奥森游泳健身俱乐部找老板。老板已经跑了,店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电话现在都打不通了。”
奥森健身房安波路店的销售人员王诗敏也表示,他被拖欠了两个月的佣金和一个月的工资。当被问及健身房之前是否有关门的迹象时,他否认了这一点。当被问及消费者是否仍在最后一天支付信用卡时,他拒绝回答。
根据公众评论的搜索结果,本报记者通过电话确认,奥森健身中山公园店、达安花园店、天山路店、长宁会馆店、巴巴花园店、松江大学城店、松江地中海商业广场店、浦江镇店、西藏北路静安店、海伦路虹口店、马桥闵行店目前正常营业。
天山路店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听说了关门的消息,但天山路店属于加盟店,没有受到影响。目前正常运营。中山公园店和达安花园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正常运营,其他情况尚不清楚。
记者试图通过电话咨询奥森健身负责人的相关情况,但截至发布前仍未得到回复。
律师说“突然关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你觉得这个怎么样?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一恒认为,奥森健身房突然关门,涉嫌欺骗消费者。
邹一恒认为,奥森健身房突然关门,涉嫌欺诈消费者。”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不退款,可能涉及刑事侵占。”此外,由于健身房知道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用将停止一个多月的支持服务,它仍将与消费者续约,这可能涉及欺诈。
邹一恒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预付款利息和合理费用。
邹一恒说:“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不退款,可能涉及刑事侵占。”。此外,由于健身房知道拖欠租金和物业费将停止其租赁场所的物业配套服务,他们仍将与消费者续约,这可能涉及欺诈。
邹一恒建议他们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报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纠纷;消费者也可以直接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起诉公司。
“这种事情并不少见。”邹一恒介绍,随着年底的临近,许多可能存在商业问题的企业,特别是美容院和健身房,将抓住年底突然向消费者提供大型促销活动的机会。这种促销活动很容易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市民需要对这种情况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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