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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监管办法大修改十个看点:放宽一参一控,首先提出退出安排
澎湃新闻记者孙明蔚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法规迎来了第二次大修订。
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中国证监会表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基金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是进一步提高行业包容性,进一步完善公开发行许可证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二是进一步发挥长期投资理念,加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文化道德建设;三是进一步创造更具弹性的产业生态,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机构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支持行业机构,努力建设世界级的资产管理机构。
未来,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体系将从“准入-运营-监管”调整为“准入-运营-治理-退出-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基金公司退出的类型和相应的触发条件。
中国证监会表示,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有效控制行业入口,加强对基金公司股权的持续监管,优化公开发行基金许可证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的长期考核制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三是加强对公开发行许可证机构的业务监督,统一公开发行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督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基金业务的标准化;第四,致力于建设世界级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高质量的公司集团运营,完善子公司监督安排,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第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建立有序的产业生态。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本次修订的十大亮点。
点一,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
修订、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提高股东准入标准。根据以往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最大股东。
同时,《管理办法》还完善了海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准入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的国内股东不再要求满足主要股东的条件。
第二,加强股权持续监管,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一是落实股权管理责任,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信息验证和报告责任;二是明确股东信息提交义务,相应增加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三是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其中,最重要的是放宽“一参一控”的限制。
所谓“一参一控”,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20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或多家机构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超过一家。
根据新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些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了证券公司大型集合产品的规范和整改,但由于“一参一控”的规定,无法获得公开发行许可证。公开发行后的产品去哪里仍然困扰着许多证券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一主体或者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公共基金管理人数不得超过1家,参与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四,引导建立以长期绩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大多数基金公司仍采用年度评估机制。为了进一步发挥建立长期投资理念,加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一是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管理层的长期评估要求,以基金的长期绩效为核心评估目标;二是要求管理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评估,以基金的长期绩效和合规风险控制为重要依据。三是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工资递延安排。

看点五,突出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定。
一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另一方面,第二十八条还规范了公开发行的股权质押,承诺在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在持有期届满后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
此外,《管理办法》还加强了独立董事的专业要求、职责履行和问责。
支持公司专业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
为建设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营业务,促进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七、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修订完善了子公司的监管安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子公司严格准入,防止机构盲目扩张,忽视自身实力。
其次,基金公司原则上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其他投资者不得参与设立子公司。
此外,《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还明确了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申请后可以关闭。
看点八,规范公司经营,加强内控集中统一。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技术体系、人员考核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确保母子公司的稳定经营。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墙体系,不得有利益转移、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明显不公平,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和利益冲突。
看点九,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进退有序”,强化“扶优限劣”。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支持管理者市场化退出,有效应对重大风险,提高退出的可操作性,《管理者办法》首次明确了管理者的退出流程。
具体来说,《管理办法》明确了解散、破产、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三种退出情况。解散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况,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经理非法经营或重大风险、未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共基金管理资格或撤销公司。
在风险处置程序方面,《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对整个过程的监督。首先,根据风险处置的严重程度,明确不同手段的实施程序和相互关系。二是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在各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界定接管小组、行政清理小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管理人退出时各方的责任,提出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压实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责任。具体要求包括:
对于股票公开发行业务,要求原管理人妥善保管业务数据,及时移交;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委托责任,负责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规定原管理人员的合作义务,不得擅自离职、离职、离职,并明确相关处罚规定。
十、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
《管理办法》强调,要加强基金业文化道德建设。
一方面,股东、董事、监事和从业人员应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诚实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道德。
另一方面,新规定还指出,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加强员工文化道德教育,并纳入考核范畴。
编辑:孙扶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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