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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中国发布
中国网8月15日讯 日前,民政部在其官网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结婚、离婚不再需要户口簿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其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离婚环节作出调整。其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取消对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以撤销婚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留了上述规定的前四项情形。
新增“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等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四)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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