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深圳暂住未报备被罚款?网格部门:房东未履行申报义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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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7月22日 预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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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2:09·南方都市报·发布于广东

南都讯 记者覃仕林近日,网传的一则“朋友暂住未报备被罚五百?”相关信息引发网友关注。7月12日,南都记者经多方采访了解到,被处罚的人员为涉事房东,租户即发帖人并未受到处罚。
7月10日,深圳一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朋友来深找工作在自己家里暂住几天,忘记跟房东报备,被罚款了500元”。该网帖引发关注。
7月12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多部门了解到,网传消息发生于深圳市龙华区,网贴中提及的罚款,被处罚的是未及时尽到向社区网格管理员申报居住人口信息义务的房东李先生承担,租户江先生并未受到处罚。
房东李先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社区警务室及网格工作人员7月7日晚间上门对辖区居住人员信息巡查时发现,其出租给江先生的一间房屋内有其他人居住,且未进行人口信息登记。“这个时候他已经住了十多天,我刚好又不在家,导致没按时完成申报,所以工作人员表示要对我进行处罚”,李先生说。
他告诉南都记者,在出租屋内暂住的是租客的朋友,入住后自己并没有及时向网格报备。“作为房东,确实在管理上存在错误”,李先生说。涉事租客江先生表示,之前以为是自己要被处罚,目前房东已经和他解释清楚了,暂时没有其他的问题及诉求。
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非深户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申报义务人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深圳市龙华区平安建设中心网格管理部部长李尚兵表示,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过程中,涉及出租屋要区分房东和租户。出租屋的房东或实际管理者是申报义务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旦违反相关管理条例,会依法处罚的也是房东或实际管理人。而租客在租房或者自主申报过程中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才会受到相应处罚。
深圳市人大代表闵齐双表示,深圳这么安全,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治理和网格管理。落实外来人口信息登记,不仅仅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相关权益。在出租屋的管理中,房东作为管理方、受益人,要遵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履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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