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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除查封保函

一、查封的房子申请解封后多少天可解封

一、一般法院解封房产有三种途径:

1、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你解封。

3、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

二、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但这是要法院安排时间,只能与法院协商。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扩展资料: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繁琐,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尽、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刑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公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查封

二、在上海向担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出具保函要多久时间,麻烦吗_百度...

每个担保公司的流程大至一样,你的材料准备的越齐全,担保公司的办理程序就越快,一般快的当天就能办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证据材料;

4、保全标的物清单及相关情况;

5、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诉讼缴费凭证;

6、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及会计报表;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产被保全了怎样能解除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针对财产纠纷类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被保全人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通常担保物价值需要等于或大于申请保全金额,一般是现金、动产或者不动产,部分法院也接受保函类型的担保。 另外,如在执行阶段财产被保全,被保全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了义务,作为申请人已无理由继续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该情形下可由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及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告知法院被保全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满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满两年,不动产查封或其他财产冻结满三年,到期申请人未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法院也未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扣押手续的,其相应财产保全因期满而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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