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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抵押或查封政策解读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海房地产最新政策

上海购房政策最新2023具体如下: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暂停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3、属于规定限额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能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并能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4、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地注册院士、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供不应求。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套。在本市连续工作满一年,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暂停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6、中山市无房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允许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三、上海带押过户政策

上海带押过户政策是指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清贷款就可以完成交易、过户。主要形成抵押权组合、新旧抵押权分段、抵押权变更等“带押过户”模式。2021年3月,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从政策上无缝衔接了《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分别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施行后关于抵押期间抵押的房地产申请转移登记的要求和程序。为不动产“带押过户”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申请人需要先筹集资金归还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的资金成本问题,又防止了金融机构担心抵押权落空的金融风险问题,实现了大幅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上海市通过印制宣传册、设置“带押过户”专窗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办事群众,选择“带押过户”业务,扩大业务面,提高业务办理量。同时,各区登记中心要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在实践中推出新经验,发现新模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房屋产权要求:交易的房产必须是个人名下的房产,只能是个人二手房交易,公司产权的房产不允许进行带押过户交易。

2、买方要求:买方必须是全款或者办理的是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3、卖方要求:卖方未结清的贷款必须是商贷,或者是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部分的组合贷。

4、抵押要求:所交易的住房在当地商业银行仅存在一次有效抵押,属于二次抵押状态的房产不允许进行带押过户。以上内容参考:上海市人民政府—抵押登记不见面,“动动手指”就解困这项业务正在惠及上海及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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