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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6:56·凤凰网
凤凰网??法治理想国|以陪睡为条件发放慈善款,是否构成性侵犯罪?在资金的发放上滥用职权谋取性服务,又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某慈善机构项目志愿者雷某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据媒体报道,记者从官方人士处获悉,早在今年年2月,雷某就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相关部门带走。目前,相关部门已注意到“哄骗患儿母亲陪睡”网帖:网帖内容是否属实?雷某涉钱色交易还是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核查中。
如果属实,是否构成性侵犯罪?
钱色交易是否属于性侵,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它涉及如何理解性侵犯罪中的不同意问题。
司法部门一般认为,性侵犯罪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违背意志”的说法更多带有心理学的成分,不符合法学用语的规范性。所以,学术界更多使用“不同意”概念进行替换。 比如,性工作者由于经济压力而出卖身体,从主观心理看可能是“违背意志的”,但在法律上却非“不同意”。
司法实践中,曾经有过类似案件:黄女陪同父亲从乡村到城市大医院看病,因为经济拮据付不起住院费,被医院一勤杂工发现,将他们容留在家中住宿。某晚,勤杂工向黄某提出性要求,黄某开始拒绝,但为了免于流落在外,又碍于收留之情,于是垂泪抱憾,与勤杂工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纯粹从心理学角度考虑,案件中的性行为是违背黄某意志的,但在法律上它确实得到了女性同意。至于部分女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一切性行为都属于强奸,都是女性在各种社会或经济压力下的被迫之举;这种看法,显然太过极端激进了。
认定性侵犯罪中的“不同意”,关键是要区分法律上的交易和强迫。 刚才提到的黄某案,属于典型的交易,而非强迫。理由是,黄某并无法律上的权利要求他人提供住宿,相反男方在法律上有权要求女方和父亲离开他的房屋。
对此问题,最通行的处理原则是权利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当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做某事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放弃权利而获得一定补偿。这种通过放弃权利而得到补偿的做法,就是交易。
张三准备晚上做狗肉火锅,磨刀霍霍,准备把家中年老多病的老狗杀掉。李四非常心疼,让张三不要这么残忍。张三对李四说需要补偿两万元,李四没钱。张三对李四说,那要不你陪我睡一夜。李四百般无奈,但还是表示同意。这是什么呢?在法律上,这属于交易,而非强迫。
然而,在很多案件中,可能会涉及一个隐藏的第三方。张三性侵了李四,李四的丈夫王五以控告张三为要挟,要与张三妻子赵二发生关系,赵二爱夫心切,被迫同意。在这个案件中,王五有权去控告张三,他放弃了控告权,与赵二发生关系,这属于交易吗?对此问题,权利理论不太好解决。
于是,又应运而生地需要借助第三方优势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除了“交易”双方外,还存在隐藏的第三方:对于被害人而言,真正的交易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第三方,争议事由也是发生在第三方和被害人之间,行为人并没有权利去了结第三方与被害人的争议事实,因此他获得的利益是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
王五以不控告张三为要挟,看起来是男女双方的“交易”,并从女方处获得了性利益,但女方所真正担心的 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对她丈夫张三的处罚。王五并没有权利使用应当由国家行使的职权,他的获利实质上侵害了作为第三方的国家的职权,因此也属于强制,构成性侵犯罪 。
用权利理论来吸收第三方优势理论,就基本上可以来解决强制和交易的区分问题。 在“陪睡捐款”案中,如果患儿已经进入捐助程序,符合捐助条件,那么患儿有权获得平等公正的对待,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去背信滥权。这就像某公司老板张三以让员工下岗为要挟发生性关系,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滥权任意辞退职工,员工有在工作中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所以这是典型的性侵。
因此,如果进入捐助程序的患儿,按照规定应该在固定时间放款,但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时放款相威胁,要求患儿家长陪睡,这也应属于强制而非交易,构成性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