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21日从广东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潮州市潮安区法院就一起丈夫给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女子巨额转账,妻子起诉要求女子返还的案件做出了判决。法院判决涉事女子应向妻子返还不当得利209999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
2023年2月,许兰(化名)与甄伟(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2023年5月,董敏(化名)和已婚的甄伟认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的交往关系,后甄伟向董敏陆续转账总金额达259999元。在此期间,董敏还曾给许兰拨打“挑衅电话”,称收到了甄伟的转账,询问许兰是否生气。
面对董敏电话、短信、社交平台等一系列骚扰行为,许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董敏返还不当得利259999元。
在诉讼过程中,董敏辩称,其与甄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许兰对其是无端污蔑指责。其收取钱款是为了帮甄伟偿还包厢消费、订餐、订酒水等费用,并不是无偿赠与,且余下的50000元也已经转还给甄伟,有微信截图为证。
该案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审理,捋清了矛盾的争议焦点,即甄伟向董敏转款259999元是否构成赠与或其他法律关系。通过认定事实,依法判决董敏应向许兰返还不当得利209999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
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许兰主张甄伟向董敏转账行为属于赠与,但未能证明甄伟在转账过程中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未能证明董敏存在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董敏对赠与事实予以否认,即使甄伟存在愿意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因董敏没有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甄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擅自向董敏转款的259999元,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兰系该款项的共同共有人,对该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因一方面董敏通过收取甄伟的转款而取得利益,且该获益无法律根据;另一方面许兰作为该项转款的财产共同共有人因董敏的获益而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董敏作为得利人,其明知与甄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收取甄伟的转款并造成财产共同共有人许兰的损失,故许兰请求董敏返还不当利益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依法可予支持。鉴于董敏已向甄伟付还50000元,依法应从已获不当利益中予以剔除。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上诉,案件生效。
法官表示,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都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第三人构成了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夫妻共有财产。
(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