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方便顾客,常常会在店铺显眼的位置张贴收款二维码,然而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将商家收款码“偷梁换柱”,试图通过不劳而获“躺着收钱”。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利用调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
男子张某、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没想到二人刑满释放后竟“重操旧业”。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张某、李某及杨某(另案处理)在海沧再次作案,将事前准备的张某名下账号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覆盖到他人摊位的收款二维码上,并用李某的手机登录上述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统一收取盗窃赃款,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经统计,张某、李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
2024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及收款二维码,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余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法官说法>>
再次盗窃超1500元即达“数额较大”标准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行为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数额超过1500元的,即认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官提醒,商家应提高警惕,在使用二维码收款前注意核查收款账户名等信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