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宗交易、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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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登记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和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图源网络,侵删)
【判决要点】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不仅是财产权,而且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复合体。股东的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人单独行使,只有当股权实现时,财产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和质押是有权处分的。有关股权转让和质押合同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请3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的张莉莉,汉族。
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敬东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成标。
被申请人(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技大厦四楼,天丰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余磊。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一审被告:方锦程、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莉莉与被申请人天风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合作、一审被告方金成贷款合同纠纷案,拒绝接受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民事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张丽丽申请再审,称(1)不是质押合同的签订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一、二审将其误列为被告,程序违法。(二)天丰证券不善意取得涉案股票质权。商业外观主义的建立必须以善意取得为前提,而不是相反。二审以外观宣传为原因,得出善意取得的结论,属于颠倒原因和结果。认定善意的首要条件是不知道,没有重大过失,而天丰证券知道或应该知道,有重大过失。(3)张丽丽和方锦成以前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登记公示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特别约定,无论取得的财产以谁的名义登记,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贸然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视为一方个人财产。本案涉及的质押股份属于张莉莉与方锦程离婚前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4)方金成未经授权将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涉及的股票质押给天丰证券。根据《婚姻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与天丰证券签订的一系列质押合同无效。(5)一审审判遗漏争议焦点,二审判决,使其失去上诉这些焦点问题的机会,成为实质性的一审终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是张丽丽拒绝接受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要求的再审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的审查重点是:(1)原审将张丽丽列为被告是否违法;(2)质押合同是否无效;(3)一审审判是否错过了争议的焦点。
(一)原审将张莉莉列为被告是否违反程序
根据原审查的事实,当方金成与天丰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补充协议签署页》、《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展期补充协议签署页》、《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书》时,张丽丽与方金成有关,2018年4月25日离婚。天丰证券起诉要求张莉莉对金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天丰证券认为方金成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张莉莉不仅是天丰证券与方锦程债务关系中的被告,也是天丰证券与方锦程股票质押关系中的第三人。因此,虽然张莉莉不是本案质押合同的签约当事人,但原审将张莉莉列为被告并非不当。
(二)本案质押合同是否无效
首先,天丰证券与方金成签订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无无效理由,视为合法有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权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权登记时设立。“根据规定,方金成将以其名义登记的方盛制药股票(代码603998)出质给天丰证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方盛制药还发布了股票质押登记公告,并以法定方式公布。张丽丽在公告期间直至本案二审前才对涉案股票质押提出异议。因此,方金成是天丰证券支付融资资金质押的全部股票,质权有效设立。第三,股权不仅是财产权,而且是具有财产权和个人权利的复合体。股东的身份权应当由持有人单独行使,只有当股权实现时,财产权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人有权处分单独的股权转让和质押。有关股权转让和质押合同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方生制药的股票一直以方金成的名义登记。方金成与张丽丽的离婚协议只同意暂时不分割股票。张丽丽不是质押股票外观的所有者。方金成处罚案中涉及的股票不需要张丽丽的同意。方金成将其持有的股份质押给天丰证券。天丰证券提供初始融资287元、914元、200.75元。天丰证券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没有证据证明方金成与天丰证券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根据商业外观主义原则,二审法院认定天丰证券善意取得本案涉及的股票质权。虽然推理存在缺陷,但处理结果正确,张丽丽的申请理由无法确定。
(三)一审庭审是否遗漏争议焦点
张莉莉主张在一审审判中遗漏以下争议焦点:
1.天丰证券是否善意取得本案涉及的股票质权和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涉及的股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3.是否应优先以本案涉及的股票折扣、出售和拍卖的价格偿还本案涉及的债务。经调查,张莉莉在一审中只辩称,她不应对对方金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对本案涉及的股票质押提出异议。直到二审上诉,她才提出股票质押无效的主张。因此,一审没有将上述问题列为争议焦点,也没有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张丽丽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驳回张莉莉的再审申请。

长江显和审判
审判员王云飞
审判员杨心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舒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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