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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持有的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呀-股票质押新规3月中旬执行 60%、30%、15%、50%四条界线要分清

上大宗交易、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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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康龙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质押8.5万股 用于投资私募股权

9月17日,康龙(证券代码:300759)实际控制人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招商证券有限公司质押8.5万股,用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质押股份8.5万股,占公司股份的0.31%,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质押期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

根据公告,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累计质押8.93万股,占32.47%,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根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836、178.55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93%。

根据挖贝网的数据,康龙已成为实验室服务的主营业务,CMC四大服务模块:小分子CDMO服务、临床研究服务、大分子及细胞及基因治疗服务。

来源链接: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267f1800-7ea7-432-b765-5de84

本文起源于挖贝网

股票质押新规3月中旬执行 60%、30%、15%、50%的四条边界应该区分

1月1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称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与中国结算一起修订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定位。很明显,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资资金应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和专项账户管理。融资方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基金和债券不再被认定为初始质押目标。

二是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很明显,股票质押率的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和单一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资方接受单一a股质押的比例不得超过30%、单只a股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资质,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和资金使用跟踪管理机制。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部就修订规则征求公众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期结束,已收到150多份反馈。从反馈的总体情况来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服务的实体经济定位,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营,并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仔细研究,两家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采纳了一些意见:一是明确融资方存入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用账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整合方,支持风险创新。第三,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更明显的内容是“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贷款、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或上述机构发行的产品”,但除一定政策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交易所外。

由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资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由于履约保证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值,补充质押可能不受30%和15%的边界限制,但交易方不得故意避免标的证券范围、质押数量和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的要求。

除遵守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外,交易方还应遵守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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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办法有一个区别:前者在第五章中提出“融资方和融资方应根据同一指定的证券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后者提出,“证券公司应通过申请的指定交易单位申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指令”。

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减少对股票业务的影响,“新旧分割”原则将适用,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合同,现有合同可按原规定执行和延期,无需提前结算。

同时,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体系,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确保规则的顺利实施。

以下是交易所通知的全文:

发布《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通知

上证发〔2018〕4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修订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和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形成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业务办法》,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1.《业务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实施。本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话〔2013〕同时废除55号)。

第二,《业务办法》实施前的现有合同可以按照《业务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也可以延期购回。

3、在《业务办法》实施前,如果整合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且任何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无论交易是否结束,《业务办法》实施后,整合方的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业务办法》实施前,整合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金额低于500万元,无论交易是否结束,《业务办法》实施后,融入方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4、会员单位和结算参与机构应做好技术体系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订、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业务办法实施前的稳定过渡。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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