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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10:07:08·来源: 华夏时报
记者 齐萌 深圳报道
8月28日晚间,迪森股份(300335)一连更正了9期财报,并公告,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对此,《》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致电迪森股份,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是由于2018年公司审计报告有误,而年度报告摘录的审计报告,所以导致了9期财报出现错误,目前2018年的相关人员已经离职了。”“这个没有经营层面影响,所以对投资者不存在什么补偿。”该工作人员说。
信披出错遭警示
据悉,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下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同日,迪森股份发布了9期财报更正公告。据公司更正前及更正后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迪森股份此前将《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披露为2010年8月7日,又将《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披露为2014年9月16日。如今公司将《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更正为2015年11月9日,将《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更正为2016年1月4日。
在受诉法院名称上,公司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更正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迪森股份将其更正为:“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7884,054元;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3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27884,05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付清之日止);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788405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承担全部执行费用。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对此,广东证监局指出,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披露特别是涉及到重要数据的修正,影响不只是当期的报告,还可能造成一系列的延伸影响,所以监管机构加强信披要求是对资本市场建设负责。
迪森股份则对此表示,本次更正不涉及财务数据调整,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编制过程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回应称“审计机构出错”
迪森股份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透露,因为2018年的审计报告出错,而公司年度报告是摘录的审计报告的部分,所以导致公司多期财报出错。
据记者查询,彼时给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其成立于1983年。据官网介绍,其是全国内资所前茅,全球前二十强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近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正陷入风波,据山东证监局警示函披露,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张建华、方丽芳等人存在执业问题,包括业务活动独立性管理不到位、风险评估程序考虑不周全、内控测试不到位、函证程序执行不合规、存货审计和应收款项审计存在问题、对股权交易相关异常事项记录不全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建华、方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2023年年报显示,目前公司的已将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不过,沈萌也指出,上市公司作为当事方,将所有问题都推给第三方机构并不恰当,也需要加强自身制度的改进。
同时,迪森股份上述相关工作人员还透露,被出具警示函的时任董秘陈燕芳目前已离职。但从2024年半年报来看,被出具警示函的余咏芳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在二级市场方面,自公司披露警示函公告以来,8月29日,公司股价下跌0.78%报于3.83元/股;8月30日,公司股价上涨2.35%,报于3.92元/股。
“股价表现说明相关事件对公司经营和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幅度较小。”沈萌指出。
对于投资者是否可申请索赔、有何补偿?迪森股份上述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没有经营层面的影响,所以不存在补偿。
对此,沈萌表示,投资者可以根据信披违规造成的影响决定是否追责维权,但不是所有信披违规都会造成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