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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房产抵押贷款——房产抵押

全国正规房产抵押

电话微信: 13512131526 ,欢迎咨询上海普陀区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公积金提取,信用贷最低2.55%额度300万-1000万],[法人贷年化3.8%额度最高1000万],[企业贷贷5%最高1000万],[房产抵押贷最低3%],[大额垫资万6元每天],[车抵GPS或不押车]

普陀首次办理二手房“带押转让”业务

“这对我们的二手住房交易来说真的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减轻了买卖双方的压力。”最近,在普陀房地产登记中心,卖方刘先生和买方沈先生完成了普陀区第一笔二手住房“抵押转让”交易。

“抵押转让”是指房东有抵押贷款尚未偿还,最初必须筹集资金结算余额才能转让,现在不能提前偿还贷款,可以办理转让手续。据了解,为了解决“抵押”住房交易困难、转让困难,振兴股票住房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普陀区积极响应促进二手住房“抵押转让”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二手住房转让业务流程,从去年年底开始实施“抵押转让”政策。普陀房地产登记中心还专门设立了“抵押转让”业务流程,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降低交易成本、资金更安全、流程更方便,为双方提供便利。

“公民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可以选择提前还清贷款,或直接“抵押转让”,为“抵押转让”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确保公众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获得新的房地产证书,银行也可以获得新的抵押证书。普陀房地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并非所有银行都有“带押转让”业务,市民需要提前咨询贷款银行。

本文来自舟山日报-舟山网,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国家党媒体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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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遇到常规贷款:3万贷款滚到600万 被迫出售房屋偿还债务

“常规贷款”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是指犯罪分子以贷款的名义给受害者。常见技巧包括:以非正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吸引业务;制造银行流量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假高额贷款”;恶意高贷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最终导致其“破产”。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专业人士,笔者近年来接触到越来越多的“常规贷款”案件。难以置信的案件背后是以贷款名义非法牟利的骗局。

上海普陀区房产抵押贷款

案情回顾

王(化名)是上海人。他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母很爱他。他在上海有两套房。他原本是一个富裕的三口之家,但他因为“常规贷款”而失去了财富和痛苦。

故事必须从三年前开始。2015年,王向“常规贷款”平台借款,月利息15%,因资金周转需求3万元。虽然王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但当“常规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查王的真实情况,得知王在上海长宁区有房地产,父母在上海普陀区有另一处房地产,不急于催促王还款,反复推荐王相关高利贷公司借款,制造银行流动痕迹,使其债务升级。

2016年,当3万元债务升级到人民币600多万元的惊人金额时,“常规贷款”公司露出了原本凶猛的面孔,利用各种威胁和恐吓手段向王某逼债,并指示他出售上海市长宁区的一处房地产以自己的名义偿还债务,并指示他用上海市普陀区的另一处房地产抵押贷款偿还债务。起初,王不同意,但“常规贷款”公司聚集黑社会人员通过提醒王父母过马路要小心,现在有很多道路杀手;多次暗示知道王父母的住所和其他方式让王难以忍受,仍然不能得到王合作,开始通过电话骚扰,去王公司和其他手段骚扰。王终于在压力下妥协了。他接受了“常规贷款”公司为王制造的假父母。假父母出具相关手续处罚王的财产,并联系山西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假父母的手续进行公证,并出具相关公证书。当时王某名下有长宁区房产,婚前买不到第二套,于是“套路贷款公司”为王某找到了一个好看的对象(假妻子)。王欣然与他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实现了普陀区与父母共享住房,在真正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转让给自己的名字,为贷款偿还债务的目的做出了完美的铺垫。成功制造了“假父母、假妻子、假公证”的“三假”房地产转让案。房地产登记局将房地产转让给王某名下后,王某以取得的新房地产证成功抵押贷款400多万元偿还债务。随后,“常规贷款”公司让王与结婚后不久的“妻子”离婚。

由于新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王的贷款机构开始催促偿还贷款,王的父母经常发现收集短信,这意识到他的房子已经转移到抵押贷款。这对老夫妇觉得问题很严重,所以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我寻求法律帮助。在我的帮助下,这对老夫妇作为原告,于2017年向上海市一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如房地产转让登记无效、房屋转让登记及相关房地产证书撤销、产权恢复至原告名下等。

律师意见

鉴于本案所诉产权转让登记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应当依法撤销,恢复原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评价行政行为效力的依据。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处理房屋产权变更,而不是根据原告本人的真实意图,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被告强调,当时有公证书。鉴于发现公证书不合法,已被原机关撤销,因此房地产转让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鉴于其房地产转让行为缺乏原告授权转让的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其行政行为不合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提供的行政行为的依据是非法公证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授权产权变更具有真实意义。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告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为,但不撤销行政行为:(1)依法撤销行政行为,但撤销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与本案相比,被告对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与本案相比,被告对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原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并立即恢复原状。同时,撤销行政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原行政行为不被撤销,将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体影响。因此,所诉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原告的产权应当以原告的名义恢复。

法院判决

最后,上海法院认为律师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违反客观事实,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房地产转让登记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纠正,房地产登记局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证书被判处撤销。本案仍在上诉期内,各方是否上诉尚不确定。

律师提醒

急需资金,谨防“常规贷款”。“常规贷款”是一个穿着金融工具的骗局。虽然目前我国刑法打击和部门监管齐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防范。特别注意:

1、理性消费,向正规机构借款;

2、在网上查询相关公司信息,看是否正规;

3、签订合同时要小心:警惕现金“折扣”、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贷款“滚雪球”式发展。(注:文中当事人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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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专注于为产权所有人进行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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